【财经法规】财经法规章节考点第一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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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办方:财经法规章节考点   发表时间:2016-10-30 14:22:22   结束时间: 未知    点击量:1927次    打印

今天【考点整理】给大家整理财经法规第一章第6节的考试重点!大家动动手指赶紧儿保存吧!纯干货分享,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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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两种。

1、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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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哥提醒】

① 相对管理人:被管理的人相对于管理人员就是所谓的相对管理人。

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级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2、会计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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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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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上表中列示的行政责任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豆哥提醒】

a.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9)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b. 对于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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