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财经法规章节考点第一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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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办方:财经法规章节考点   发表时间:2016-10-30 14:17:47   结束时间: 未知    点击量:2207次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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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例如:

① 无中生有: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② 篡改事实: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③ 以假乱真: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会计凭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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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凭证

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1)取得和填制

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 自制原始凭证

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①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有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从新开具的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③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④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4)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③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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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设置

(1)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

(2)种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2、会计账簿的登记

(1)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帐外设账。(小金库问题)

3、账目核对

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豆哥提醒】在《会计基础》中,是没有账表核对的。

4、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月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四、财务报告

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豆哥提醒】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中不包括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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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还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重点)

(1)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等;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等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2、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豆哥提醒】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的查阅

(1)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我国境类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最新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由于全国会计从业考试公告不同,新旧保管期限的对比,大家可以查看一下链接帖子

 http://bang.duia.com/duibaGroupTopic/portal/213424 

有详细的对比区分。

5、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对于销毁会计档案,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见监销。

【豆哥提醒】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包括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为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单独抽出立卷额会计档案;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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